威信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威政規〔2023〕3號
扎西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
《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辦法》已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23年1月14日
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切實保障縣城規劃的順利實施,著力打造美麗宜居幸福新威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威信縣城總體規劃(修編)》,結合威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居民對唯一居住使用的老舊危房進行拆除重建或加層,適用本辦法。除此之外的新建住房或加層,一律不予審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城規劃區,由縣人民政府在編制縣城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目前包括:東至馬牛光溝(X:35509965.597 Y:3082688.020),東南至桂香溝水庫(X:35508642.490 Y:3081168.781),南至兩合巖(X:35507050.310 Y:3076645.098),西南至落馬洞、巖上(X:35501694.151 Y:3076622.467),西至子返壩(X:35495096.391 Y:3076036.456),西北至墨黑紙房溝(X:35497891.926 Y:3082036.872),北至涼風坳(X:35505304.152 Y:3084707.173),東北至海銀溝(X:35506801.997 Y:3083581.579)區域。重新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依法確定后按新規劃執行。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扎西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具體負責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的規劃審批、用地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縣城規劃區居民申請房屋拆除重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建房用地屬于宅基地的,必須是本村(居)民小組原住村(居)民(以威信縣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戶為準,屬于權利繼承人的由村<社區>出具家庭成員關系證明),且符合“一戶一宅”相關政策;申請人建房用地屬于國有土地的,須具備合法產權或經2007年地籍調查認定。
(二)申請拆除房屋需經縣住建部門備案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且鑒定結論為整體拆除的D級危房。
(三)申請人為房屋產權人或其權利繼承人,且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待遇。
(四)國家公職人員(不含村干部)不得申請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危房拆除重建;對原已通過審批,在國有土地上申請建房的,必須重新提交合法有效證明。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居民申請加層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加層的,必須是本村(居)民小組原住村(居)民(以威信縣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戶為準,屬于權利繼承人的由村<社區>出具家庭成員關系證明),且符合“一戶一宅”相關政策;須具備合法產權或經2007年地籍調查認定。
(二)申請加層需經縣住建部門備案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且房屋承載力安全認定報告符合加層條件。
(三)申請人為房屋產權人或其權利繼承人,且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待遇。
第七條 縣城規劃區居民申請拆除重建住房或加層,必須符合《威信縣城市總體規劃》、具備拆除重建條件、加層安全承載能力等條件,且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向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扎西鎮人民政府申請集體土地宅基地危房拆除重建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二輪土地承包證明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二)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產權證明材料。(無房屋產權證明的,由縣自然資源局提供2007年地籍調查資料證明其權屬;縣自然資源局不能提供2007年地籍調查資料的房屋,由扎西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對申請拆除重建房屋的建房時間、坐落位置、房屋產權、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在所在村<居>民小組、村<社區>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房屋質量安全認定報告(復印件)。
(五)經專業設計的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圖。
(六)房屋拆除重建書面申請、相鄰征求意見結果及現場遠景照片。
(七)現狀房屋1:500地籍圖,含相鄰之間尺寸關系圖。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向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國有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2007年地籍調查認定等材料。
(三)房屋質量安全認定報告(復印件)。
(四)經專業設計的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圖。
(五)房屋拆除重建書面申請、相鄰征求意見結果及現場遠景照片。
(六)現狀房屋1:500地籍圖,含相鄰之間尺寸關系圖。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向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扎西鎮人民政府申請房屋加層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二輪土地承包證明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二)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產權證明材料(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明的,由縣自然資源局提供2007年地籍調查資料證明其權屬;縣自然資源局不能提供2007年地籍調查資料的房屋,由扎西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對申請拆除重建房屋的建房時間、坐落位置、房屋產權、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在所在村<居>民小組、村<社區>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房屋承載力安全認定報告(復印件)。
(五)經專業設計的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圖。
(六)房屋加層書面申請、相鄰征求意見結果及現場遠景照片(原件)。
(七)現狀房屋1:500地籍圖,含相鄰之間尺寸關系圖。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書面建房申請資料后,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扎西鎮人民政府受理后,會同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等部門在30日內完成聯合調查、實地踏勘、綜合研判;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會議討論通過后,扎西鎮人民政府通知農戶所在村(社區)進行加層公示(時長3天),在15日內辦結相關建房手續;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在5日內作出書面回復。
第四章 建房標準
第十二條 符合拆除重建和城市規劃的建房,建房標準為:
(一)在集體土地上建房,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建筑層數零標高上不得超過3層,城市主干道兩側房屋第一層層高不超過4.2米,建筑高度不超過12米(含坡屋頂)。
規劃區內,人均占地不得超過20平方米,一戶最多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二)在國有土地上建房,房屋層數嚴格執行縣城片區規劃。最高層數不得超過5層,建筑高度不超過18米(含坡屋頂),房屋第一層層高不超過4.2米;層數為4層的,建筑高度不超過15米(含坡屋頂),房屋第一層層高不超過4.2米;層數為3層的,建筑高度不超過12米(含坡屋頂),房屋第一層層高不超過4.2米。
第十三條 符合加層的建房,建房標準為:
建筑層數零標高上不得超過3層,城市主干道兩側房屋第一層層高不超過4.2米,建筑高度不超過12米(含坡屋頂)。
第十四條 房屋設計建(構)筑物和其他附屬設施須滿足“符合城市規劃、退讓用地紅線、消除安全隱患”的基本要求,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凸窗、空調機位、雨篷、挑檐、裝飾構架、固定遮陽板、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風及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煙囪等,均不得超出用地紅線。
第十五條 因退讓道路紅線、基礎設施黃線、河道藍線(河岸保護利用線)等規劃控制線的,申請人按規劃要求自愿退讓。若退讓規劃控制線后剩余面積無法滿足建房條件的,按現行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建房監管
第十六條 建房申請人應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應附帶商品混凝土購買合同、鋼筋出廠合格證,以上材料須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未經縣自然資源部門施工放線的,不得動工建設;對未經批準擅自拆建和未按審批內容建設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拆除,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由違建房屋當事人承擔,且須同時承擔相關拆除費用。
第十八條 施工工地應懸掛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工程概況牌,接受社會監督。拆除重建施工過程中不得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施工建設應搭建安全圍護網,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損壞人行道、綠化帶、路燈、地下管線等公共基礎設施。屬人行通道的,底層應設置人行通道,以確保行人安全。
第十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職,不得為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提供用水、用電等施工條件。
第二十條 房屋建設完工后,申請人須按規定進行竣工測繪、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D級危舊房和符合拆除重建條件卻無能力建房的,通過以下三種渠道之一解決群眾住房問題,即:實物置換上樓安置、評估作價貨幣補償、保障性住房兜底解決。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拆除重建條件卻無能力建房,滿足保障性住房安置條件的,由住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村(社區)負責統計初核名單,經扎西鎮人民政府初審屬實后,報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審批,同時原老舊危房必須限期拆除,并騰退出來作為公共用地。
第二十三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扎西鎮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專班,在縣自然資源局聯合辦公,集中受理、集中核查、統一回復、統一辦理,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縣城規劃區非法購地建房,嚴禁為非法購地建房發放用地和規劃許可、不動產權證,嚴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實施,對不按規定規范建設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對故意采取冒名頂替、私下交易、欺詐蒙騙、聚眾施壓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個人非法利益,或借各種不正當理由伺機達到個人非法目的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扎西鎮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打折變通、暗箱操作等行為;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執法違法,存在選擇性執法、假公濟私、吃拿卡要等行為;巡查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欺上瞞下,對違法建設行為未發現、不制止等,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如與以往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威信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威政規發〔2020〕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扎西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滇公網安備 53062902530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