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威政規〔2023〕2號
扎西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
《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23年1月14日
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昭通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威信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為了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所實施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威信縣國土空間規劃,目前確定的縣城規劃區范圍為:東至馬牛光溝(X:35509965.597 Y:3082688.020),東南至桂香溝水庫(X:35508642.490 Y:3081168.781),南至兩合巖(X:35507050.310 Y:3076645.098),西南至落馬洞、巖上(X:35501694.151 Y:3076622.467),西至子返壩(X:35495096.391 Y:3076036.456),西北至墨黑紙房溝(X:35497891.926 Y:3082036.872),北至涼風坳(X:35505304.152 Y:3084707.173),東北至海銀溝(X:35506801.997 Y:3083581.579);新的國土空間規劃依法確定后按新的規劃執行。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再實行劃地安置。補償方式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實物置換、貨幣補償加實物置換三種方式。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承擔征地拆遷的主體責任,縣自然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能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扎西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程序
第六條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公眾意見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調查登記過程中調取材料、了解情況時,被征收人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并提供書面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范圍房屋調查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多數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民意測評、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評估以及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h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級,作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予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被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告,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
(二)房屋征收主體、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咨詢電話;
(三)房屋征收實施時間;
(四)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等事項;
(六)投訴、舉報、監督部門及電話;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三章 權屬認定及征收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以權屬資料為依據認定。沒有權屬資料的,由縣自然資源局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由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裝飾裝修價值。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一次性貨幣補償計算:房屋補償遵循“房地一體”的原則,補償包括土地、房屋和非居住類房屋及室內裝修及相關設施和設備。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必須由被征收人在云南省備案的第三方中選定。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磚木結構、磚瓦結構、磚混結構、框架結構或石木結構的唯一住房的,置換比例按1:1.1計,有權享受置換面積私人建房已在縣自然資源局備案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公司測繪建筑面積乘置換比例且不超過300平方米為限,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部分按貨幣化方式補償;其他商品住房按產權證記載專有建筑面積乘置換比例。
用于置換的房屋面積不包含公攤面積。
所選房屋置換面積超過自己有權享受的部分,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評估確定購買。
所選房屋置換面積少于自己有權享受的部分,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評估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屬兩人以上合作建房的按個人所擁有建筑面積計算置換。
第十八條 過渡安置補助費(過渡期房租費)。從安置戶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開始計算至12個月止,以戶為單位,5人以下(含5人)每戶每月補助800元;6—8人(含8人)每戶每月補助900元;8人以上每戶每月補助1000元。
第十九條 搬家費補助標準。搬家費以戶為單位計算,每戶每次補助搬家費2000元,按2次計。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戶在規定時限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對其實行獎勵。征收期限為60天,自《房屋征收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30天內騰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門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5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45天內騰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門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60天內騰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門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進行獎勵;超過征收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搬遷期限;
(三)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情況;
(四)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五)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六)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擬作出補償決定事項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時限。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在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欺騙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縣各級各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履行職責。在征遷有關事項的審批、審核認定過程中,優親厚友、審查不嚴、玩忽職守等失職瀆職行為,給國家、被征收人造成損失及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七條 在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違法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對于個人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國家補償資金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具體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扎西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如與以往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威信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信縣縣城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試行)》(威政規〔2020〕2號)同時廢止。
滇公網安備 53062902530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