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信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家庭(個人)托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威政辦發〔2012〕1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威信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家庭(個人)托餐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威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威信縣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家庭(個人)托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文件和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威信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方案》(威政辦發〔2012〕4號)文件精神,切實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
第二條 根據教育部《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試點縣和學校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供餐模式,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企業(單位)供餐為輔。對一些偏遠地區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和企業(單位)供餐條件的學校和教學點,可實行家庭(個人)托餐。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個人)托餐是指受政府部門委托,擁有必要的食物加工場所和設備,在嚴格準入的前提下,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提供食品加工和配送服務的家庭或個人。
第四條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托餐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政府監管,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二章 家庭 (個人) 托餐管理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向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托餐服務的托餐家庭(個人)實施準入管理制度,依法對提供托餐服務的托餐家庭(個人)的食品安全、膳食營養狀況監測和供餐價格及其工作流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對本鄉(鎮)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托餐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指導和協調學校與托餐家庭(個人)依法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
(二)組織托餐家庭(個人)參加相關知識、技能培訓,督促從業人員依法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托餐家庭(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托餐家庭(個人)提出限期整改。
(四)組織調查、處理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并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發展,恢復正常供餐秩序。
(五)根據學校的反饋意見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托餐家庭(個人)進行考核評估,做好托餐家庭(個人)的準入審查工作。
(六)及時、客觀地處理好托餐工作中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家庭托餐(個人)進行管理。
(一)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學校負責組織實施托餐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開展托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檢查。
(二)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托餐資金監管,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托餐價格監測和預警機制,開展托餐成本調查,組織開展對托餐家庭(個人)的價格監督檢查。
(四)農業部門負責托餐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
(五)工商部門負責依據《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辦理托餐家庭(個人)營業執照以及對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取締。
(六)質監部門負責對托餐家庭(個人)采購的食品進行監管,查處食品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
(七)衛生部門負責托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做好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的監測評估。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托餐家庭(個人)《餐飲許可證》的發放、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監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查處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托餐家庭(個人)進行食品安全培訓,深入開展食品安全進家庭活動。
(十)公安部門負責對托餐家庭(個人)治安防范工作進行指導,處置突發事件。
(十一)監察部門對各部門及對托餐家庭(個人)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章 家庭(個人)托餐準入條件
第八條 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提供托餐服務的家庭(個人),應當熟悉了解學校教學、學生生活的規律和要求,充分認識學生營養餐的公益性特點,具有為學生提供優質餐飲服務的經營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九條 凡申請向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托餐服務的家庭(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質:
(一)具備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按照核定的食品類別及備注供應食品。
(二)具備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并經過正常年檢的《營業執照》。
第十條 托餐家庭(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履行的職責
(一) 托餐家庭(個人)必須持有食品安全培訓合格,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證。
(二)具有與托餐服務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三)具備食品原料貯藏、粗加工及切配、烹調等操作場所。
(四)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
(五)按規定索取食品原輔料證件和有效購貨憑證,并做好臺賬記錄,嚴禁采購腐爛、變質和違禁食品原輔料。
(六)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上崗操作,個人衛生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七)配備符合規定的留樣設施,并做好留樣記錄。
第四章 家庭(個人) 托餐的準入或退出機制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準入條件的托餐家庭(個人)進行認真審查,確定托餐家庭(個人)供學校選擇,并指導學校與托餐家庭(個人)簽訂托餐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擔相關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協議或合同每學年簽訂一次,協議或合同文本需提交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鄉(鎮)和學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托餐安全管理人員、校長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的學校托餐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托餐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托餐家庭(個人)實行退出機制,在供餐服務中出現下列情形者,取消其供餐資格,退出供餐體制。
(一) 托餐家庭(個人)經有關部門連續兩次檢查不合格的,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是拒不整改的。
(二) 托餐家庭(個人)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
(三) 托餐家庭(個人)未按合同要求供餐,經學校規勸,限期整改無效的。
(四)采購“三無”產品、添加非食品原料及其他偽劣產品情節嚴重的。
(五)因國家政策調整和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
第五章 家庭(個人) 托餐的日常監管
第十四條 學校應加強對托餐服務的財務管理。
(一)健全托餐經費收支賬目,定期審核并公布托餐費用。
(二)托餐費用由學校按照協議及履約情況支付。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或學校要參與、監督托餐家庭(個人)的成本核算,堅持公益性、零利性,做到物美價廉,托餐家庭(個人)要以學校為單位核算供餐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應指定專管人員對托餐家庭(個人)采購或配送食品的原輔料進行查、驗、收工作。托餐家庭(個人)要健全食品原輔料采購索證索票管理制度和進出臺賬記錄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應督促托餐家庭(個人)做好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業務培訓,做到持證上崗、規范操作、照章辦事。
第十八條 學校與托餐家庭(個人)必須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職責范疇和應承擔的責任。學校應要求托餐家庭(個人)制定出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學生營養供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和信息報送制度。
第六章 托餐工作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托餐工作過程中,縣直各部門、鄉(鎮)或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一)委托未經準入、不具有托餐資質的家庭(個人)提供托餐服務的。
(二)不與托餐家庭(個人)簽訂托餐服務協議或合同的。
(三)未組建托餐工作領導小組的。
(四)未建立托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條 托餐家庭(個人) 不按規定采購食品及原材料;不收回并銷毀變質變味食品、加工隔餐剩余食品、制作冷葷涼菜食品;不按規定記錄和保存樣品等情況,不公示、保存膳食營養計劃食譜,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不予整改的,由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托餐家庭(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托餐服務準入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從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托餐服務。
(一)對托餐業務進行轉讓、分包的。
(二)無正當理由三次供餐遲到半小時以上的。
(三)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未進行規范化管理,違反法律、法規、法紀,搞不正當商業競爭,貪污受賄,導致學生供餐發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威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