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實施意見
威信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實施意見
威政發〔2012〕2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縣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產業化進程,有效緩解城鄉人力資源矛盾,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各項工作積極、穩妥、有序、規范開展,推動威信城鄉統籌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實施意見》(昭政發〔2012〕40號)和《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昭政辦發〔2012〕17號)要求,現就我縣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追趕發展為總體要求,以促進進城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為突破口,以穩定和維護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原有的權益為著力點,以確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權益和待遇為推手,著力完善各項機制和配套改革措施,形成科學的人口管理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優化資源配置、轉變發展方式、破解“三農”難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加快推進威信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把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作為我縣推進農業產業化、新型工業化、城鎮化的重要內容,明確階段目標,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實現人口有序聚集、資源優化配置。
——整合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積極調動企業、社會力量參與;加大財政投入,充分挖掘現有政策潛力,整合政府各職能部門資源,共同推進轉戶工作有序開展。
——自愿有償。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堅持轉戶自愿、退地自愿有償,從制度上、政策上保障農民自愿轉變身份,充分保護好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轉移人口進得來、留得住、有保障、過得好。
——積極穩妥。按照先易后難,分階段推進、分群體實施、分區域布局的方法,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防止損害農民群眾利益,防止出現農民群眾流離失所。
——綜合配套。按照“落戶條件從寬、辦理程序從簡、惠及轉戶居民”的要求,健全戶籍、住房、就業、社保、教育、土地等保障機制,確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享受更好的生存環境和發展條件。
——促進發展。堅持以人為本,采取超常規措施,著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的體制性障礙,激活城鄉各類生產要素,縮小城鄉差別,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三)目標任務。
結合我縣工業園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環境條件、城鎮承載能力等因素,引導、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分階段向鄉鎮集鎮、縣城聚集。到2020年,全縣新增城鎮戶籍人口8萬人以上,城鎮化率達到40%,實現城鎮人口在鄉鎮、縣城合理布局。具體分2個階段實施。2012年—2015年,重點推進水庫、電站和易地搬遷移民、小城鎮建設吸納人員、進城務工經商人員、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農村籍退役士兵、新生代農民工、已征用地未轉非人員、城中村居民、農村集體供養對象等10種人群的轉戶,2012年在摸清底數的情況下,將歷年應轉未轉的各類人員約2.5萬轉變為城鎮居民,實現城鎮化率達到28%,2013年—2015年每年實現1萬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到2015年城鎮化率提高到35%以上;2016年—2020年,平均每年實現0.7萬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基本實現城鄉戶籍管理一體化。
二、政策措施
(一)放寬城鎮戶籍準入條件。
1.放寬遷移落戶條件。威信籍居民,申請在鄉鎮落戶的,不受條件限制,即可在實際居住地城鎮落戶;在縣城有合法穩定職業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工作地點或實際居住地城鎮落戶;威信縣轄區內水庫、電站和實施易地搬遷的移民、城市規劃拆遷的農村居民,均可在搬遷安置地城鎮落戶。
2.放寬投靠落戶范圍。威信籍居民,與被投靠方系3代以內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城鎮落戶。
3.放寬外省籍農村人口落戶條件。在我縣城鎮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省籍人員,投資興辦實業且3年累計納稅3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取得中級技工資質或被聘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為優秀農民工或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落戶。
4.放寬戶籍管理辦法。威信籍農村居民,大中專畢業生入學時將戶籍遷離農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畢業后可在城鎮合法穩定住所落戶;威信籍農村居民,參軍離開農村的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年的士官,退役后可在城鎮合法固定住所落戶;縣級以上政府評出的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登記為城鎮居民;威信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可登記為城鎮居民。
(二)建立住房保障機制。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有用工單位的納入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可通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在城鎮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購買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面積,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稅率征收契稅。在城鎮有合法穩定職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租住公共租賃房。鼓勵用人單位利用空置房、空閑地,改造、建設主要用于解決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居住問題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三)建立就業、創業扶持機制。
將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范圍,幫助其在城鎮穩定就業。自主創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受我縣現行的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創業項目屬微利項目的要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整合各部門就業促進扶持資金,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企業錄用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的支持力度,對新招用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2%)以上,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完善社會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統籌各類教育培訓資金,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教育培訓給予傾斜,對符合條件參加培訓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確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專項職業能力或職業技能培訓;力爭使大多數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掌握1至2門專業技能。
(四)落實醫療、養老等保險政策。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有用人單位并簽訂穩定勞動合同的,隨用人單位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隨同父母轉變為城鎮居民的子女,可隨父母在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地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由就業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就醫服務。按照《云南省流動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規定,積極做好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醫療保險關系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工作。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應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沒有用人單位的,可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可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在城鎮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相關部門要及時免費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對待。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轉戶前以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參加失業保險的關系予以保留,繳費年限與之后按照城鎮職工身份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后,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職工工商、生育保險待遇。
(五)完善教育保障機制。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接收為主”的原則,在居住地一視同仁就近入學。云南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義務教育階段子女,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的“免補”有關政策,其收費、管理等與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完全相同;云南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參加全省各級、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入學報名和錄取,與其他在校學生享受同等的助學金、獎學金和減免學費政策。
(六)完善農村土地管理機制。
農業轉移人口整戶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城鎮落戶的,保留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宅基地及農房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收益分配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方面,村集體及各級政府不得強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鼓勵整戶家庭成員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交回原發包方管理。退出承包地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由村集體或承包該地的新戶主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適當補償。承包該地的新戶主可以享受與該承包地相對應的各類農業、農村補貼。在宅基地及農房權益方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農房。鼓勵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內以流轉方式有償轉讓或退出宅基地。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轉讓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收益分配權方面,原已享受的人員,在本輪土地承包期內,保留轉戶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量資產收益分配權。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改革,確保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不因為戶籍變化影響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盤活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和資產權益,積極探索建立完善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和機制,以市場化方式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規范流轉,支持城鎮企業和個人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規范流轉。通過土地退出的補償—整治—流轉或置換方式,幫助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實現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償退出;實施對農村資產流轉的金融信貸支持,為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在城鎮購房提供信貸支持。
(七)穩定計劃生育政策。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實行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計劃生育政策和獎勵政策,原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政策的,可在戶籍遷入地申請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鎮正常落戶。過渡期內,個人身份發生變化,轉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員的,從身份轉變后的次月算起,實行城鎮居民的生育和獎勵政策。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孕產婦,可在戶籍遷入地申請享受戶籍遷入地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國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關懷”政策。
(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務。
提高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的服務水平,依托政務服務中心、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等辦事平臺,拓寬辦理戶籍手續渠道,公開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務。扎實加強縣城和鄉鎮集鎮建設,穩步實施撤鄉設鎮工作,不斷提升鄉鎮集鎮建設的層次和水平,把縣城和鄉鎮所在地作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的重點。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不斷增強城鎮接收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子女入學的能力??茖W合理配置城鄉公共醫療服務機構,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建設步伐,提高城鎮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賃房為重點的保障房建設力度,加快建設一批主要供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居住的保障房。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因失業、疾病等原因出現生活困難,符合有關規定的,按照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給予救助。同時,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幫助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按照規定解決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和醫療困難。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全縣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建立健全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領導組集體決策、辦公室統籌協調、各級各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為確保各項工作的有序推進,縣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威信縣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領導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于縣人力資源辦。各鄉鎮和各相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和工作機構,充實工作力量,制定和細化實施方案,落實好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各項政策措施??h鄉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能制訂具體實施細則,認真履行職責,歸口解釋辦理,加強協調配合,確保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快速平穩推進。
(二)整合各類資源,加大投入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向城鎮居民轉變當作一項重大的戰略舉措和系統工程,足額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順利推進。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積極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千方百計籌措資金,將推動農民進城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大幅度增加對統籌城鄉發展的投入力度。要以縣鄉為主體,整合各級各類建設項目、民生扶持政策、獎勵補貼資金,增加財政投入,加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高城鎮吸吶農業轉移人口的承載能力。要充分調動企業、社會力量,發揮市場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引導社會資源參與到加快城鎮建設、完善城鎮公共服務、共同解決就業難題的各項工作中。
(三)創新激勵機制,嚴格監督考核。要建立聯動機制,分別制定領導組成員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實行領導組成員單位聯系鄉鎮責任制度,將縣級領導組成員單位考核與對口聯系的鄉鎮轉戶指標完成及綜合考核結果實行聯動打分,捆綁評定績效,確保各鄉鎮轉戶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和轉戶權益落到實處。要嚴格依法照章辦事,加強監督檢查,杜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失職瀆職等現象發生。對損害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利益和權益的部門和人員,要進行問責或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改革推進過程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縣政府將給予表彰獎勵。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在全縣廣泛宣傳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對農村居民要深入開展政策講解,引導群眾積極進城落戶。要在縣級主要媒體設置宣傳專欄,積極宣傳工作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形成全社會支持、理解和參與的良好氛圍。要把各項政策納入有關部門干部培訓教學計劃,全面提高政策執行人員對政策的認識、理解和執行水平,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和準確性。同時,做好工作進展情況的信息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積極穩妥推進。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威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
滇公網安備 53062902530639號